2017年9月21日獲悉,按照《深圳市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方案》的工作要求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九條的規(guī)定,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間對非本市核發(fā)機動車號牌載貨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,具體通告如下:
一、工作日7時至10時,15時至20時,禁止非本市核發(fā)機動車號牌載貨汽車在全市道路通行。
二、下列高速公路及基本貨運通道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。
(一)高速公路。S3廣深沿江高速、G4廣深高速、G15機荷高速、S33南光高速、S31龍大高速、G94梅觀高速、S29清平高速、G4E鹽排高速、S28水官高速、G4E博深高速、S30惠深沿海高速、G15深汕高速、G25長深高速。
(二)基本貨運通道。月亮灣大道、北環(huán)大道(北環(huán)/龍珠立交以西段)、107國道、西鄉(xiāng)大道、南坪快速、沿河路、布心路、泥崗路(泥崗/紅嶺立交以東段)、布龍公路、布沙路、龍崗大道、丹平快速、深鹽路、松白公路、公常路、鹽龍大道、福龍路(南坪立交以北段)、惠鹽公路。
三、下列非本市核發(fā)機動車號牌載貨汽車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:
(一)執(zhí)行任務的軍車、警車、消防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救險車。
(二)新能源車、香港號牌(含香港內地牌和內地香港牌)、使領館號牌車輛。
四、非本市核發(fā)機動車號牌載貨汽車前兩次在本通告禁行區(qū)域內違反禁行規(guī)定的,不予處罰,自第三次違反禁行規(guī)定起進行處罰。
五、凡違反本通告規(guī)定的,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(guī)和相關規(guī)定予以嚴處。
六本通告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施行,9月15日至9月30日為通告實施過渡期,10月1日起正式執(zhí)法,之前所發(fā)通告與本通告不一致的,以本通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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